2月10日晚,陈女士和麻友打麻将、喝酒直到第二天凌晨。其丈夫刘先生接到消息后开车前去接她回家,但中途出现意外,陈女士跳河身亡。经当地公安机关调查,陈女士系自己跳河溺水死亡。陈女士家属认为,当晚和陈女士一起喝酒的麻友没有承担必要的救助和照顾义务,希望四位麻友能承担责任。
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救助和照顾义务,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进行分析。一般情况下,需要考虑在场的各参与者的身体状况、神志、言行等,以及是否存在劝酒甚至灌酒等行为。在共饮人出现醉酒、意识模糊、言行异常等情况时,是否充分履行对其的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义务,如果未充分履行上述义务,致使受害人酒后受到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首先家属对于陈女士系自己跳河溺水死亡一事无异议,可见陈女士的死亡原因系自己跳河溺水,而非饮酒导致。其次事发当时陈女士已经由其丈夫从四名麻友手中接走,此时四名麻友对陈女士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就不再需要继续为此履责。最后,陈女士作为一个成年人,理应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具有预见性,她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综上,陈女士的家属要求四名麻友承担责任的想法于法无据,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在聚会中受到损害或者突发疾病,作为聚会的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为同行的人有救助义务。
在聚会中,共同饮酒人如果有下列几种行为的,一旦发生事故,仍需承担法律责任,即使签了“免责协议”也没用:
1.强迫性劝酒;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聚会的时候不要盲目劝别人喝酒,少喝酒才是关键。对同桌饮酒者最大限度地尽到提醒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及时制止不当劝酒以及斗酒现象,不仅是一种法律义务,还是一种文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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