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地址:上海市瑞阳路693弄17号502室
电话:电话:4007055006传真:021-51901122
开户行:开户行:农业银行周浦支行
帐号:帐号:03418500040033257
根据甲方业务需要,委托乙方为甲方员工提供代办社会劳动保险业务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有关管理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惠”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以下条款: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为壹年:自200年月日起至201年月日止。协议期满本协议自动终止。若任何一方需要延期协议,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代缴保险、公积金人员的名单具体以附件为准(附件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承认并遵守甲方本地政府相关委托业务政策规定。
2、甲方提供其员工有效的相关资料。
3、甲方可向乙方咨询当地劳动政策、法规及相关业务。
4、甲方按照劳动法和上海市对用人单位的有关规定,对员工实施管理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且甲方需提供员工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供乙方备案。
5、甲方每月20日前(含20日)将当月人员增减表传真至乙方,乙方收到传真签字后回传甲方。
6、甲方每月20日前将当月代交保险人员的社保费和公积金费及服务费汇至乙方帐户,外地员工的综保及公积金,甲方需预付一个月的费用给乙方,否则乙方不予代理缴纳。
7、代缴社保、公积金及管理费其标准如下:
1)、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人员的服务费按实际人数支付:元/人/月(人民币)(含税);若甲方提出为其员工补缴社会保险,乙方按协议中同等服务价格为甲方办理相关缴纳手续,补缴费用由甲方承担。社保费和综合保险费根据上海市社保中心实际缴纳为准;住房公积金缴纳按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2)、本市城、镇保险员工,甲方须额外支付每人每年内档案费100元(此费在第一月支付);另外缴纳城保的员工,单位须支付每人每月的残疾人基金费,按社保缴费基数的1.6%缴纳。
三、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乙方按本地政府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办理甲方委托业务,并有义务将政府相关规定内容提供给甲方,与甲方员工不构成劳动关系。
2、乙方负责在每月收到甲方员工的社保费用后即为甲方员工办理缴纳社保手续,其员工办理的城保基数由甲方每月附件清单上注明为准;乙方负责甲方员工所购各项险种待遇的申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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