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按照系统工程原理可分为五类,即通用标准、基础标准、安全工程标准、卫生工程标准和个体防护用品标准,这五大类标准形成一个科学的有机整体——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体系。
一、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包括哪些
1.劳动卫生设施
劳动卫生设施指防止和减少有毒有害物质造成的职业损害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其主要有:
(1)噪声、噪音的防范措施。
(2)强光下的防范措施。
(3)防辐射措施。
(4)防暑、抗低温措施。
(5)防尘、防毒设施。
(6)消毒设施。
(7)通风、照明设施。
2.劳动安全设施
劳动安全设施指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其主要有:
(1)防护装置;
(2)保险装置;
(3)信号装置;
(4)危险牌示和识别标志。
3.个人防护设施
个人防护设施是保证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种辅助措施。《劳动法》第54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品种很多,按其防护部位不同,有安全帽类、呼吸护具类、眼部防护用具、耳听力防护用具、手的防护用具、鞋防护用具、护肤用品等。
4.生产辅助设施
生产辅助设施指为生产服务的辅助设施,是间接地保护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措施。如为劳动者设置的饮水设施、淋洗设备、盥洗设备、更衣室、存衣箱、工作服洗涤及消毒、食物加热设备、倒班休息室、为女工准备的卫生室及洗涤设备等。
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应该符合怎样的标准
根据《劳动法》第53条的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关于本条的理解,根据《劳动法条文说明》第46条的规定,《劳动法》第53条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主要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劳动卫生方面的设施、生产性辅助设施(如:女工卫生室、更衣室、饮水设施等)。
《劳动法》第53条中国家规定的标准主要指劳动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一系列技术标准。具体情况需要结合劳动者的工作种类进行确定。
《劳动法》第53条第(二)款被称为三同时,《矿山安全法》、《尘肺病防治条例》、198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1988年劳动部颁发的《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规定》和1992年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对三同时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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