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无
二、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三、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无
四、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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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第二十九条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程序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移民安置规划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国家有关专业机构审查和审核。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大型和跨市(州、地)的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程序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程序经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审查后,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移民安置规划按程序经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审查后,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对需要实行耕地长期补偿的大型和跨市(州、地)的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其长期补偿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其长期补偿方案报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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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6、7、8、9、10、28、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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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第六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第七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根据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结果以及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编制。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实物调查应当全面准确,调查结果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布通告,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并对实物调查工作作出安排。第八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主要包括移民安置的任务、去向、标准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以及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预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的划定原则、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原则等内容。第九条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由项目法人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安置规划,按照审批权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一并审批或者核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第二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当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要求和移民安置规划,在每年汛期结束后60日内,向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下年度移民安置计划建议;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和项目法人的年度移民安置计划建议,在与项目法人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并下达本行政区域的下年度移民安置年度计划。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按照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支付给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
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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