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巴南府发〔2008〕7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81号)、《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巴南府发〔2013〕158号、重庆市巴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巴南国土发〔2013〕181号)、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巴南区征地统建安置过渡费标准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13〕24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即现行征地补偿政策和移民安置政策的结合,涉及征地的,按现行征地补偿政策进行补偿,涉及移民安置及后期扶持的,按移民政策进行后期扶持。
一、巴南区现行征地政策均严格执行上述涉及文件之规定,目前尚未收到对相关补偿政策作出调整的文件。
二、相关补偿细则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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