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提交的相关证据,做一份书面的答辩意见,并收集自己有利的证据,用于支持自己的主张,反驳对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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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庭审过程中,法院会要求被告陈述答辩意见,以及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补充说明;
(三)、被告在原告举证结束后,需要就原告的证据提出质证意见;
(四)、被告举证;
(五)、法庭辩论;
(六)、最后陈述。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庭前准备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