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提请逮捕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者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书后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上,诉讼主体在广义上包括所有参与诉讼活动的人员。广义上的诉讼主体可进一步分为两大类:专门机关及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其中,专门机关主要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依法进行侦查活动时,也属于专门机关。在诉讼活动中,专门机关所承担的诉讼职能是由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完成的。因此,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是因负有相应的职责而参与诉讼,代表的是公共利益。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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