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有关探望权和抚养费的法律规定可知,探望权和抚养费是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以对方不协助自己实现探望权而拒绝支付抚养费。事实上,探望权是通过父母之间互相协助实现的,而抚养费是直接支付给子女的,两者是截然分开的,不能将之混为一谈。
父母离婚后关系变得更加恶劣于是出现了拒绝履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的情形,但在这样的举措下受伤害的只会是子女。当另一方有不支付抚养费或不让行使探望权的情形,应通过法律的手段保障权益的实现,而不能选择互相报复,使得子女成为父母离异的牺牲品。
父母的探望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双方可以约定探望时间和方式,不能达成约定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孩子和双方的具体情况来判决。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有一个两岁孩子的,双方可以先去孩子达成约定,约定孩子是由谁抚养,也可以约定双方共同抚养。夫妻双方打不成协议的,才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看谁的情况更有利于孩子成长,人民法院一般会让谁抚养孩子,然后另一方负担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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