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上,亲子关系不能自认而解除。
我国关于自认的规定集中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其第一款为:“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该款明确规定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追求客观真实而不适用自认。身份关系的案件包括婚姻关系案件和亲子关系案件两类
目前我国法律是禁止断绝亲子关系的.因为这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即使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不会受理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家庭关系纠纷没有处理办法.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如果父母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子女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父母履行法定义务.法院会强制其履行.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如果子女不尽义务,父母也可以采取相同的办法.
但不管父母一方还是子女一方,即使对方不履行其义务,也不妨碍另一方义务的成立。也就是说,这种身份关系产生的义务是不可以抛弃的.
如果是亲生的除非把他送人收养,办理合法收养手续!
一、接触父子关系的程序
亲生父子关系是无法通法律的方式断绝情的,因为这是事实关系,不是其它的法律关系可以说通
过协议啊,公证啊这类似的法律行业来解除。即使双方写了一个合同,说从今天起,我们断绝亲生父子关系,这个合同也是因为违背社会公共道德而无效的。
相反,养子女、继子女关系,则是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解除。
如果真有断绝亲子关系的法律程序的话,那就是14岁以下儿童被他人收养了,那么这时候,法律上认为他同新生的父母及亲属的关系解除了,这时也不是绝对的断绝,因为如果对方解除收养关系、被收养人未成年又会自行恢复,成年的则要依他的自已的意愿而恢复。
父子之间一般牵涉到一些法定的扶养、赡养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东西除非权利人不主张,不然他就会存在(意思是说,只要是未成年子女、或无生活动力子女,高中及以下学习的子女,父亲的负担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义务是必需的;同样如果老年人老无所依,无生活来源、无自理能力也子女也是必须要负担生活、医疗费用的;只要子女、父亲要钱,就必须给)。当然,这种负担也是力所能及的范围。
但其它的一些,财产关系则是可以断绝的,如财产、继承、债务等,父子之间就可以通过协议等方式,区分好我们之间你是你的我是我的。至于对方犯罪、损害别人、违反、欠债这些,只要对方不是未成人,或者是精神病人,那么父亲或儿子完全可以不管对方是不犯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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