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最引人关注的是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一时间成为众多上班族茶余饭后的闲聊主题,那上班迟到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呢,上班迟到途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可否获赔。带着种种疑问,我们一起看以下案例。
刘先生:我是工厂的一名生产工人。2015年9月,我在上班途中(有事迟到)被一辆车撞伤,后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车主承担主要责任,我承担次要责任。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确定我所受伤害为工伤。但工厂不服,认为我上班迟到近半个小时,事发是在迟到上班的途中,不能认定为工伤。请问,上班迟到,途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律师解答: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从本条规定分析,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引起的事故或者伤害都在工伤的范畴内,至于时间并未明确规定。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条文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从立法目的出发,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解释。从立法目的的角度分析,应将上下班途中理解为以上下班为目的的途中,你因有事迟到,但其受伤仍在上班的途中,因此,其仍应该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上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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