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一男子酒后与公交车司机产生纠纷,一时冲动将对方打伤,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被告人李某,男,55岁,本市人。2013年5月1日晚8时许,李某酒后骑自行车行至本市河东区新开路某公交站时,与公交车司机蒋某因琐事发生纠纷,李某一时气愤与蒋某发生肢体冲突,用手击打其左脸部,造成蒋某轻伤,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事后李某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十分后悔,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日前,经法院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矛盾纠纷要寻求合法途径理性解决,避免一时冲动出手伤人,否则不但可能给他人带来伤害,自己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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