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经营银行卡业务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具体地说,可以开办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开业3年以上,具有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经营状况良好;已就该项业务建立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明确的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相应的管理机构;安全、高效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发行外币卡还必须具备经营外汇业务的资格和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水平;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规定的材料,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
具备上列的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办银行卡业务应按下列程序向有权机构申请:
(1)商业银行开办各类银行卡业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加强内部控制和授权授信管理规定,分别制定统一的章程或业务管理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商业银行总行不在北京的,应当先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申报,经审查同意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2)已开办银行卡或转账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联名/认同卡、专用卡、储值卡;已开办人民币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外币银行卡。
(3)商业银行发行全国使用的联名卡、IC卡、储值卡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4)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银行卡业务应当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和其总行授权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行备案。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发行区域使用的专用卡、联名卡应当持商业银行总行授权文件、联名双方的协议书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备案。
(5)商业银行变更银行卡名称、修改银行卡章程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6)外资金融机构经营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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