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提供相关证据,在规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就抵押的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
如果是破产企业债务人,管理人会去找你主张权利的。
一、债务人的哪些财产不能强制执行
1、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工作和学习所必须的费用;自然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
2、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基于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3、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及其营业场所、使用中的运钞车;
4、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等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为完成公益事业所必须的房屋、器械、设备及其他物品;
5、国家机关的财政性资金及履行职务不可缺少的财物,法院不能执行。
二、破产清算时的法定优先与抵押权并存怎么处理
先处理抵押债权,再处理优先债权,最后处理普通债权。
破产清偿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对不同性质破产债权在分配时的先后次序。
1、《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企业破产法》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企业破产法》第110条规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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