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期间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质权人可以依照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直接行使票据权利。如果质押是通过签订书面合同并交付票据的方式成立的,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票据法要求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性证明其票据权利,因此背书的不连续性给质权人行使票据权利带来了法律障碍。在这种情况下,持票人在行使票据权利前需要与出质人协商,出质人将票据背书给质权人,质权人再要求债务人兑现票据。出质人不配合的,质权人需要通过有效的法律文书提起诉讼,确认持票人对质押汇票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证明持票人取得汇票并以其他合法方式行使汇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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