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没有一般的裁定书一审终审这个说法,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的司法制度,一审终审属于两审终审制例外,适用一审终审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等。
一、为什么一般的裁定书一审终审
并没有一般的裁定书一审终审这个说法,我们国家的司法制度是两审终审制,也就是说一审的案子,原被告双方服判不上诉就生效,任何一方不服可以上诉就是二审,但二审判决就是终审判决。一审终审是审级制度的一种,案件经过一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在实行一审终审制时,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成为确定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上诉。对终审判决不服提起的是再审申请,申请再审不一定能启动再审程序。
二、适用一审终审的案件
适用一审终审的案件有: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一审终审的判决、裁定与两审终审终审的判决、裁定法律效力相同。
一审终审是审级制度的一种,案件经过一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在实行一审终审制时,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成为确定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上诉。
三、无效婚姻是一审终审吗
我国法律关于婚姻效力的判决采取一审终审制,具体理由如下:
1.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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