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房东终止合同的条件有以下四种:
1、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2、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一、合同终止如何赔偿
合同终止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其一,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解除合同;
其二,订立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可撤销事由导致有撤销权的合同一方单方撤销合同;
其三,情势变更(发生了订立合同时双方不可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不可抗力的情形导致履行合同会对合同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合同一方诉请法院解除合同;其四,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二、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
1、清偿,通过履行行为或者通过给付结果的产生使负担的给付对有受领权的债权人或第三人发生效果。
2、抵消,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抵债务的履行,双方各自的债权和对应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3、提存,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债务人难以向债权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4、免除,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消灭债权债务。
5、混同,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权债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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