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都让劳动者填写所谓的《辞职申请表》。曾有辞职员工因为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和原来公司对簿公堂,而公司拿出员工填写并签字的申请表,证明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是基于员工的辞职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员工的希望落了空
因此,无论是炒公司还是被公司炒掉,都不要填写辞职申请表只是履行一种离职手续,其实,一旦形成白纸黑字,将会产生两种与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其一,丧失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权利。
《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减人员的,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工资。但是,如果是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部发〔1996〕第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0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就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支付经济补偿金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是哪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在不了解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填写了《辞职申请表》,那么,其损失将是无法弥补的。
其二,无法申领失业救济金。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这里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下列人员: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等。显然,劳动者提出辞职的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范围。按照国家规定,也无法享受失业救济金。
以案说法
(标题)不按时发工资就告你
2002年3月,刘海洋在某公司谋得一职,合同上约定每月4日为发薪日。刚开始,公司还是按照规定在每月的4日按时给大家发工资,按时给我发了工资,但是后来,由于公司财务账目出了问题,迟迟没有解决,以至于都是在15日以后,具体哪一天发出也并不确定。最晚的一次都挪到了下月的月初。刘海洋就和其他几个员工找到了老总,要求每月按时发放工资,并给予一定的拖欠工资补偿。而老总却说,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工资要按月支付,只要在一个月之内发放工资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存在拖欠工资的问题。
那么老总的说法正确吗?
劳动法规定工资必须按月足额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这里所说的按月并不是说每个月支付一次就可以,而是说,要按照固定的日期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因为如果说你今天设定了一个日期,以后每月都要晚一天的话,时间长了,就会造成劳动者实际少发一个月工资,那么就是拖欠工资的行为。所以,为了避免这种行为的发生,劳动部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工资必须要按照跟劳动者约定的日期准时发放,特别是遇到法定节假日的时候都不能顺延,而应当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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