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9 21:04:37 4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a)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b)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办理材料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设备厂家出具)

健全(申请人提供)

健全(申请人提供)

健全(申请人提供)

健全(申请人提供)

健全(申请人提供)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工商管理部门核发)

健全(申请人提供)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国土管理部门核发)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健全(申请人提供)

健全(申请人提供)

规范填写(申请人提供)

规范填写(申请人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将申请材料转报县交通运输局,对材料及经营场所进行审查,按业务流程规定的时限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县交通运输局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并在法定时限内向符合要求的维修企业颁发、送达《经营许可证正本》、《经营许可证副本》证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窗口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单位自收到申请材料起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补全或者更正。

3.审查。受理后,将申请材料转报县交通运输局,对材料及经营经营场所进行审查,按业务流程规定的时限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县交通运输局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广宁县南街镇城西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广宁县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

第三十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

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3年)

第三十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3年)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向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持站(场)卫生、清洁;不得随意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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