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公证书系伪造相关内容
时间:2023-05-04 09:00:51 32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两份伪造的公证书,日期、编号、公证员签字,甚至公章,都与真的公证书一模一样,不过,即便如此形似,还是没有逃过公证员的火眼金睛。

12月22日,在合肥瑶海区房屋办证交易中心,合肥市中-安公证处驻点公证员为记者还原了打假的过程。据了解,这是合肥市房产局与中-安、衡正公证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以来,查处的首起伪造公证书案件。

12月20日下午,一名40岁左右的男子走进瑶海区房屋办证交易中心。他自称因朋友张某遭遇车祸,腿脚不便,他便接受委托来办理房屋赠与公证和继承公证。工作人员接过材料后发现,公证书系2004年办理的,且出证单位正是中-安公证处前身合肥市公证处。由于年代较长,工作人员慎重起见,便将材料转交给驻点公证员刘某审查。仔仔细细浏览一遍,刘某发现两份公证书虽然从格式上符合要求,但继承公证书中的部分措辞却有违常理。

按照惯例,在办理此类公证时,公证员都会在公证词上注明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但在这份公证书中,这一条却明显忽略了。此外,在查阅其他材料时,刘某获知张某是郭*英和张某的儿子,几年前张某去世,留下一处房产。现公证书中写明,郭*英愿自动放弃属于自己的继承资格。“会不会是儿子瞒着年迈的母亲,想偷偷地独吞房产?”心生疑惑的刘某将两份公证书发到处里,请求同事帮忙协查。

果然,不一会儿,档案管理人员给出答复,按照这两份公证书上的编号,他们找到了存档的公证书,一比较,当事人名字完全不符,因此可以确认两份公证书均是伪造。当瑶海区房屋办证交易中心闻悉这一消息后,长舒了一口气,连声道谢:“如果没有你们的核查,一旦假公证书蒙混过关,利益受损失的当事人追究起来,我们肯定要承担责任。”

目前,瑶海区房屋办证交易中心已经没收了该男子提供的相关材料,同时还将张某的信息共享给其他办证交易中心,以防其故技重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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