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有哪些?
时间:2023-03-31 08:43:01 3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有: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等等。

一、人民警察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谁负责

国家。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二、行政赔偿属于行政处罚吗

不属于。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行政赔偿的范围是:(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税务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是

1.一般情况下,哪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该税务机关就是履行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共同行使职权的税务机关均为赔偿义务机关。

2.经过上级税务行政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上级税务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则上级税务机关对加重损害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3.应当履行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赔偿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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