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危害性是指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是犯罪的基本特征。在认定犯罪的时候,应当十分注意考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以及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了犯罪的程度,这都是定罪量刑的依据。
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危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
(2)危害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3)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要充分认识购买假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证件是社会对于自然人的一种要求,这种要求在当今信息快捷、交通便利的社会尤为重要。而写在纸上的东西,伪造起来并不困难。按照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假证能成为商品,一定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这两种属性。假证的价值可以等同于购买假证的价格,但是,假证的使用价值不能估算。假证扰乱了社会秩序,它危害的不是某个具体的人,而是整个社会。
问题是,涉假证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现已呈逐年上升趋势。那么为何制假证有如此大市场,这与买假者有直接关系,庞大买方市场的支持,为制假证者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土壤。卖假者是为了牟取暴利,买假者也是为了自身利益,假证无疑是买假造假市场抢手的“商品”。毋庸置疑,造假的不法分子敢于以身试法,假证件的买主难脱干系。
司法实践中有人认为,考虑到买假证的动机目的仅是为了实现个人利益,与抢劫、盗窃、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相比,犯罪程度相对较轻,对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也不严重,因而出于社会和谐、宽严相济的考虑,应将制假者作为打击重点,而对购假者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无需用刑事追诉。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无疑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买假证者,购买假证者确实不同于抢劫、盗窃、故意伤害,因为购买假证危害的不是具体的人,而是由人组成的社会,这与抢劫、盗窃、故意伤害的犯罪对象有本质的不同。证件被任意伪造、贩卖的后果是证件权威性的丧失,这不单纯是对证件本身的蔑视、亵渎,也是对社会规则的蔑视和亵渎。所以,购买假证不能用犯罪程度较轻来定位。
《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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