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验收程序是怎样的
时间:2023-03-28 14:20:16 1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建筑工程验收

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见检验批质量验收程序)。

2、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5、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6、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定

1、检验批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查合格。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2、分项工程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分部工程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分部工程(子分部)所含的分项工程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工程安全和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4、单位工程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单位工程(子单位)所含的分部工程(子分部)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单位工程(子单位)所含的分部工程有关工程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三、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经过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评定。

2、经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进行验收。

3、经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是经过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达到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进行验收。

4、经过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虽然改变了外型尺寸但仍能够满足安全使用功能,可以按照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验收。

5、经过返修或加固处理的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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