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州市城镇户口认定问题
1、申请人必须具有广州市城镇户口,含单位的集体户口人员。
2、广州市城镇户口的范围:包括广州市辖十区城镇户口(不含从化、增城两市)。
3、广州市城镇户口不包括蓝印户口。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认定问题
1、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
2、申请人与申请人配偶除外的其它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养父母养子女及其直系隔代关系)。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4、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移出本市市区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三)申请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问题
1、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除以共同申请的家庭人口数。
2、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上年度的可支配收入总和。
3、可支配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用于最终支出和其它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家庭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它是家庭总收入扣除交纳的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费以及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记账补贴后的收入。计算公式为:可支配收入=总收入-交纳所得税-交纳的财产税-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
4、总收入:包括四大部分:
(1)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及补贴收入、其他劳动收入。
(2)经营性净收入:指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净收入。
(3)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收入、股息与红利收入、保险收入、其他投资收入、出租房收入、知识产权收入。
(4)转移性收入:包括养老金或离退休金、社会救济收入辞退金、赔偿收入、保险收入、失业收入、赡养收入、捐赠收入、亲友搭伙费、提取住房公积金、记账补贴、其他转移收入。
5、可支配收入的核定
(1)申购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的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2)申购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的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未设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
(3)申购家庭成员属其他人员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户籍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配合调查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确认盖章。
(四)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
下列住房纳入申购家庭现有(或已有过)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自行建造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2、自有私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房;
3、购买的住房;
4、已出售的住房;
5、已拆迁补偿的住房(含已取得拆迁补偿款的住房或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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