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外地和农村籍学生
1.中专以上院校(含职业院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
2.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已就业的,可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未就业的,均可通过先落户后就业的办法在城镇办理落户手续。
3.原农村籍应届毕业生,在农村实际居住、生活的,毕业2年内,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农村原籍地登记常住户口。
二、关于在城市工作的人员
1.在南昌市中心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满2年,并按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在其他设区市中心城区,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县(市)城区及所辖建制镇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关于投靠类(父母、夫妻、子女)
1.夫妻之间投靠配偶到城镇落户,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子女投靠其父亲或母亲到城镇落户,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到城镇落户,不受年龄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四、关于在城市购房人员
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合法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的人员,不受住房面积、金额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住房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五、关于投资经商类人员
办理了《营业执照的人员,不受投资纳税额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六、关于常住类
举家在城镇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根据本人意愿,可在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七、关于退伍转业军人类
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根据本人意愿,可在安置地或就业(创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八、关于人才类
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境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除外)回国定居的,根据本人意愿,可在就业(创业)地、原户口注销地、原籍或直系亲属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获得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并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其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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