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受工伤并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之后,若您选择辞去现有职位,您将有权获得以下两项赔偿项目:
首先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您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其次是从工作单位处得到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值得一提的是,如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压力,导致您不得不草率地选择离职以解除当前的劳动合同,那么这种情况应视为用人单位主动违法解除了与您的雇佣关系。
此时,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数额向您支付法定的赔偿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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