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总担保的程序,财产保全的担保方式
时间:2023-04-25 21:31:04 2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申请总担保的程序

申请总担保需要经过以下的程序:

1.确定总担保的金额

总担保的担保金额应相当于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之和。若权利人上一年度未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者仓储处置费不足人民币20万元,则总担保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2.由银行出具担保函

确定了应当提交的总担保金额后,权利人应当向已获准在中国大陆境内开展金融业务的银行提出出具总担保保函的申请并签订担保协议。

银行根据担保协议,按照海关总署规定的格式出具以海关总署为受益人的总担保保函。总担保保函的有效期为担保人签发之日起至第二年6月30日。出具总担保保函的银行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履行法定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

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提供总担保并提交相关材料。

4.海关总署核准总担保的申请

海关总署核准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的总担保申请,应向申请人发出核准通知。总担保申请自海关总署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财产保全的担保方式

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方式有以下几类:

1.申请人提供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

2.第三人提供信用担保、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

3.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以上任意一种担保方式都可以用于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

三、不需要进行担保的情形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但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2.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3.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被6篇案例引用

4.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5.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6.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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