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浩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浩公司)与上海特毅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力公司)系香港意毅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于1998年和2002年出资设立的台港澳法人独资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经营地分别为上海市闵行区和上海市金山区;上海特毅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公司)系英属维尔京群岛金克莱斯勒有限公司于2004年出资设立的外国法人独资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经营地为上海市闵行区。美浩公司、动力公司与企业公司(以下并称三家公司)实际经营地相同,均在上海市金山区。2008年,因拖欠债务,三家公司先后在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被债权人提出宣告破产申请。虽均登记为外商独资企业,但三家公司事实上存在着紧密的联系:第一,实际控制人为同一自然人潘某某;第二,经营范围紧密关联,分别负责通用发动机的生产、销售和管理;第三,人员高度混同,仅设立了一个财务部门,财务总监也为同一人。企业职工在三家公司间调换频繁,难以区分员工究竟隶属于哪家公司;第四,财产高度混同,设备与货物混合存放于仓库内,固定资产台帐与实物、卡片无法逐一核对,审计机构无法确定设备与货物的权属;而车辆与房屋等需要登记确权的财产则主要列于动力公司名下;第五,债务高度混同,三家公司相互借款、相互担保,公章交叉使用或同时使用,致使部分债权人难以准确界定债务人的身份。部分债权人取得的债权凭证上甚至载明,兹有上海特毅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上海特毅企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美浩电器有限公司系同一实体控股的三家公司,并同时加盖三家公司的公章予以确认。
【裁判】
考虑到三家公司的高度关联性,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启动关联企业破产实体合并程序。具体包括四个步骤:第一,通过指定管辖获得完整的管辖权。动力公司的注册经营地在上海市金山区,企业公司和美浩公司的注册经营地均在上海市闵行区。考虑到三家公司的资产主要集中在从事生产活动的动力公司名下,为了提高破产清算效率,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示并获得指定管辖权后,于2008年5月14日裁定受理债权人对三家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并指定相同的破产管理人具体负责清算工作。第二,确认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实体合并清算方案。破产管理人依据三家公司资产和债务高度混同的实际情况,认为如分别清算,则不但不能实现公平清偿,还会造成清算成本增加,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破产管理人建议将三家公司的财产合并清算、统一清偿,并将清算方案分别提请三家公司的债权人会议表决。三家公司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结果分别为:动力公司有表决权的债权人149户,同意清算方案的债权人110户,占无担保债权的比例为57.29%;企业公司有表决权的债权人122户,同意清算方案的债权人99户,占无担保债权的比例为62.81%;美浩公司有表决权的债权人32户,同意清算方案的债权人27户,占无担保债权的比例为53.90%。鉴于清算方案在三家公司均达人数过半、无担保债权金额过半的标准,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的合并清算方案予以确认。第三,实质合并关联企业的债权债务。在内部债权债务中,三家公司之间总额为118,220,929.88元的债权债务直接涤除;在外部债权债务中,同户名债权人予以合并,登记债权人的数量因此从308户减少为235户。第四,终结破产清算程序。三家公司破产财产经统一清算,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依法清偿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尚欠税款后,剩余破产财产为32,339,636.44元,用于清偿总额为450,316,700.09元的三家公司的全部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率为7.18%。2010年2月23日,在管理人就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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