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房屋概况是否明晰,将影响被拆迁人可得的补偿款是否恰当合法。根据《拆迁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补偿款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则在本项内容中首先须明确被拆迁房屋坐落何处,是否属于拆迁范围之内,明确房屋坐落即明确房屋的区位补偿价等项的补偿标准,一旦经双方确认,该标准即确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将不会再就此产生纠纷;房屋的建筑情况,包括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房屋的建筑规模是影响拆迁补偿款项的重大因素之一,双方在协议中就此达成一致认识,同样有利于未来拆迁协议的顺利履行。除上述项目外,双方还可就房屋的装修情况与地上附着物等情况在这里进行记载,明确相关补偿项目。总之,越详细的记载越有利于减少纠纷,同样有利于将来纠纷的解决。
事故概况及经过
1991年7月30日16时20分,广东省广州市珠江华侨农场第一作业区前锋生产队在用机船运送秧苗中,发生了一起严重超载的重大沉船事故,造成5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离出事地点最近的几名退休工人立即划艇救人,副业队的领导也马上组织船只前去救人。经抢救有13人脱险,另有6人自己游回岸边。到18时,将5人的尸体打捞上岸。
7月30日下午,珠江农场第一作业区前锋生产队因秧苗不够,作业区与江卫队联系后,由他们帮助解决了部分秧苗。前锋队徐某等人商量决定派机船去把用不完的秧运回来,随后徐又找到临时工巫某,让其开船去运秧,巫某把船上的水掏尽后,曾有许多人要上船,遭到巫某的阻止。随后巫便把船开到一区木工厂码头,即在那里等候准备运秧。16时多,运秧的人和其它许多人涌上船来,巫某说不要上那么多人,并打手势要他们走路,上船的人不听劝阻。反而有23人上了船,并大部分坐在船的前部,造成船头搁浅,这时,有人用扁担和竹篙撑船也未见效,便跳到水中用力把船推开,巫某问:“船吃水多深。”听不到有人回答,不久船就开了。由于船头低,船尾高,巫用一档行驶,沿岸有人见到,感到非常危险,便叫船靠岸,但因船有蓬阻碍视线且柴油机噪音很大,巫某未听见有人喊叫,船继续航行。16时20分,当船前行1400米到禾隆围时,因转弯过急,加上转弯后刚好顶风。船头开始进水,船仍继续航行,水越进越多,船头的部分人站起来了,船头就更向下沉。这时,船头的人惊叫,船尾有人见状跳水。巫某发觉问题严重,但要采取措施已不可能,船很快就下沉了。造成5人淹水而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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