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及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均对商标代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
商标代理机构可以办理下列商标业务:
(一)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补证、质押、许可合同备案、异议、注销、撤销等商标事宜;
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包括代理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领取补正、受理、不予受理、驳回、异议答辩等通知书,领取商标注册证,以及办理其他与该商标注册申请有关的事宜。
(二)代理商标驳回复审、异议复审、撤销复审及商标争议案件;
(三)进行商标案件证据调查,代理商标侵权投诉案件;
(四)提供商标法律咨询,担任商标法律顾问;
(五)代理商标行政复议、诉讼案件;
(六)代理参加商标纠纷调解、合同仲裁等活动;
(七)代理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有关事宜;
(八)代理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申请及相关事宜;
(九)代理其他商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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