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1、公安机关为新生儿办理落户手续时,新生儿姓名、出生年月日等相关信息需与《出生医学证明一致。因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中使用的姓名不规范,公安机关无法办理户籍登记的,公安机关在《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的相应栏签署意见后盖章。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签发机构根据《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及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和原证件由原签发机构归档保存,并做好《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本的登记。
注意事项:
各签发、补发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一律使用计算机打印填写,凡手工填写、涂改的《出生医学证明均视为无效。
各签发、补发机构要坚决停止征收《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严禁变相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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