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双方均为南京市居民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南京市公安局实施《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细则
办理条件
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居民的新生婴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携带所需材料,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玄武、鼓楼、原秦淮居民在公安分局户政受理中心)申报办理出生登记。
所需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出生申报的姓名应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姓名一致。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1996年1月1日前出生,无法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提交出生住院记录、入学记录等相关证明,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二、婴儿父母的《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原件;
三、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办理程序
当事人凭上述材料到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理。
受理机构
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玄武、鼓楼、原秦淮区居民在公安分局户政受理中心)。
详见《全市各户政窗口一览表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
全文48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