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商业银行承担责任的案例很多,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无故拖延、拒付存款本息、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储户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利息和其他民事责任:(一)迟延履行或者拒不履行的无故支付定金本息;
(2)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拒付现金、不记收付款,违反规定压票、压票、退票;
(3)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四)违反本法规定,给储户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50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二)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未报经批准的;(三)违反规定提高、降低利率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四)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的;
(五)未经批准或者代理买卖外汇的;(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交易金融债券的;(七)从事信托投资、证券业务,投资非自用房地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八)向关联方发放信用贷款或者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向其他借款人发放同类贷款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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