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哪些投诉工商行政部门不会受理
(一)下列投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一)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三)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
(四)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
(五)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六)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七)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后,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调解,并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事项。
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规定,消费者再向工商部门投诉需要明确被投诉人、告知具体的投诉请求及事实和理由、确保投诉内容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
消费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和网站投诉平台等形式投诉的,应当载明以下内容:消费者的姓名以及住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投诉的日期等。据介绍,按照规定我市工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是否予以受理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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