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公司拖欠三个月的工资不合理吗?什么是无故拖欠工资所谓“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工人工资的“扣除”不包括下列减薪:(1)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明确规定;(3)用人单位制定的厂规有明确规定企业的工资总额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有关。当经济效益下降时,工资必须下降(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因职工事假应减薪“无故拖欠职工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因自然灾害不能按时支付工资,战争和其他人力无法抗拒的原因
(2)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和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的,经用人单位工会同意,可以临时超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最长延长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在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是不合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赔偿:(一)无故扣减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绝支付加班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四)不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终止后。”
可以看出,如果员工无故拖欠工资,管理层必须支付拖欠的工资、赔偿金(拖欠工资的25%)以及必要时的赔偿金(但在造成实际损失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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