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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评估的流程
(一)办案交警填写委托书;
(二)办案交警或当事人将委托书送区县物价部门评估定损;
(三)评估人员通知当事人定损评估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四)事故各方有关人员到定损车辆存放地参加损失评估鉴定;
(五)物价部门做出定损评估鉴定结论;
(六)物价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鉴定结论书交纳鉴定费;
(七)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提出重新评估鉴定申请;
(八)市物价部门重新做出定损评估鉴定结论,办案交警审核确认。
二、交通事故的委托鉴定和鉴定时限
(一)委托鉴定
委托鉴定,应根据被鉴定题目的性质和难度,选择相应的鉴定机构;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一般指派或委托公安机关的鉴定职员、鉴定机构进行;公安机关无法完成的,也可委托公安机关制定的社会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此类鉴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对当事人的精神病医学鉴定、对当事人的伤残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评估,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检修、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该机构可以是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也可以是社会的鉴定机构,但均必需具备资格。
(二)鉴定时限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39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检修、鉴定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委托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检修、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鉴定,对于因技术原因无法在20日内完成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可以延长10日。遇特殊情况仍不能完成的,须报请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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