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在下列情况下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手续
(1)被兼并或破产企业的职工未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2)职工所在单位撤销的;
(3)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重新上岗的;
(4)职工辞职或被单位辞退、开除、未重新上岗工作的;
(5)职工在服刑、劳教期间的;
(6)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批准缓缴期限内的;
(7)其它原因需要封存的。
注:职工账户在封存状态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因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账户内余额。
二、封存两年后如何提取
封存两年就可以办理。如果有《封存凭证》的,到时带上身份证复印件到单位办理公积金的所在银行直接办理即可。如果公积金账号是封存在单位账上,到时直接去单位,由单位开具《公积金提取凭证》和《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带上本人身份证单位办理公积金的银行办理。
三、管理办法
第1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封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制止单位随意封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2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其住房公积金帐户无法转移且职工又不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时,中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应子封存;封存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为封存户:
1、单位变更或终止时,无法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的;
2、职工合同期满,不再延期或合同期内被解聘,未在其它单位就业的;
3、职工辞职或被单位辞退、除名,未在其它单位就业的;
4、职工被判刑、劳教的;
5、职工与单位协议保留社会保障关系的,但本人自愿通过原单位继续缴存的除外;
6、职工进再就业核心,原单位已关闭或停产的;
7、职工停薪留职,但本人自愿通过原单位继续缴存的除外;
8、职工因其他情况中断工资收入的,经本人申请,其住房公积金帐户予以封存。
前款第l—4项所列系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封存户,第5—8项所列系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封存户。
第3条住房公积金封存户实行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封存帐户由市公积金管理核心封存户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封管办)集中管理,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帐户由原单位管理。职工按封存管理方式区分,前者称入管集中封存职工,后者称单位封存职工。
第4条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和封存户提取实行审批制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封管办审核,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暂委托建设银行经办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分别由封管办和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封存管理。
四、提取条件
1、购买新房或二手房,可凭借购房合同/房产证,购房发票等材料办理提取。
2、缴存职工户籍不在本地,且已经办理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也可申请提取。
3、男性年满50周岁或女性年满45周所,且失业、公积金账户封存满2年的,可办理销户提取。
4、如果缴存职工退休或死亡,或在国外定居,户籍已迁出本市的均可办理一次性全额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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