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和债权在法律上谁更先得到优先权
时间:2023-08-01 03:56:56 10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抵押权和债权在法律上谁更先得到优先权

抵押权与债权应当是抵押权优先,抵押权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不转移占有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哪些情况下抵押权无效

以下情况下抵押权无效:

1.主合同无效造成抵押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本身无效或可撤销。

2.以不得设定抵押的财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无效。

3.未经共有人同意的,抵押无效。

4.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放弃抵押权顺位、抵押权变更可能会丧失抵押。

5.债权人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设定的抵押无效。

6.约定不明确的抵押不成立。

7.事后恶意串通的抵押,可撤销。

8.禁止流押,反之流押的抵押无效。

9.监护人以被监护人的财产设定抵押应属无效。

10.超过主债权诉讼时效的抵押权丧失。

11.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的抵押无效。

1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的抵押可能无效。

13.违章建筑的抵押无效。

14.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三、抵押权自什么时候成立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成立,如果是不动产一类的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n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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