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第三人要行使撤销权的话,一般要注意行使撤销权的期限。即第三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确定之前,并且还要求撤销权人在与无权代理人进行民事行为时必须是处于善意,即第三人不知道无权代理人所进行的民事活动是无权代理。而在行使撤销行为的时候,行使的方式同样是要注意的,撤销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应向被代理人表示,但向无权代理人进行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同样有法律效力。
一、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有追认权,通过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可使无权代理行为中所欠缺的代理权得到补足,转化为有权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我国法律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追认权的行使,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所谓明示的方式,指被代理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对无权代理行为给予承认。所谓默示的方式,是指被代理人虽没有明确表示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但以特定的行为,如实际履行无权代理行为所产生的义务或实际接受享有无权代理所产生的权利,视为默视承认无权代理行为。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有哪些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为避免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效力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而影响相对人的权益,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行为人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表示同意的,由被代理人承担合同责任;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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