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之诉善意第三人注意事项:
1、撤销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应向被代理人表示,但向无权代理人进行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同样有法律效力。另外,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应以具体情况而定。
2、撤销权的行使,并不影响善意第三人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管辖是什么
第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而提起的非常规救济程序,故应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管辖。若需要撤销的是一审法院的裁判,则由一审法院受理。若要撤销的是二审法院的裁判,则由二审法院受理。第三人行使撤销权在主体上必须是有独立的第三人,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得行使。
第二,第三人的撤销权之诉的提起必须是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等不服,所以一般是在二审或上诉的情况下进行,一审一般第三人是作为类似于原告的身份参加诉讼。故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遵循方便当事人的原则,与原告的管辖一致。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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