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第三人在合同未被追认前拥有撤销的权力。行使权力时需要注意:
1、第三人撤销权需在被代理人追认前;
2、撤销权的行使需因为善意,第三人不应知道代理人的行为是无权代理;
3、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具有全面性;
4、第三人需要向被代理人表示撤销的意思,具体撤销的方式不受限制;
5、善意第三人可以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哪些
第三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如下:
1、与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法律行为之善意第三人;
2、无权代理场合之善意第三人;
3、无权处分场合之善意第三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批准后有效,但纯利益合同或者适合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的合同,不得经法定代理人批准。相对人可以督促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善意相对人有权在合同被追认前撤销。撤销应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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