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出现延期交付房屋之情形,则赔偿准则为,根据合同约定将违约金定位在每日向买方支付买卖总额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如果合同签订方以所定违约金过高为理由提出降低要求,则应当以违约金超过导致实际损失的30%作为衡量标准适度予以调整;反之,如合同签订方主张因所定违约金过低导致其损失增加,则应依据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来确定最终的违约金金额。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