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严格履行与买受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中的约定条款,确保所有达到交付使用标准的商品房能够如期、安全地移交给购买者手中。倘若无法按约定期限进行交付,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向购买者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赔偿。若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况导致需要延期交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通知购买者,以便其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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