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8号)《辽宁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已于2001年11月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八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下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土地管理工作。第四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二)具有房地产、建筑工程及相关经济专业资格证书的专职技术人员5人以上,其中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中级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人;(三)2人以上具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4)有专业的统计人员。现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条件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在六个月内改正。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资料到登记机关所在地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备案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
(2)公司章程;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4)验资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六)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第七条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临时资质证书,并报省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全文87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