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是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的遗嘱;录音遗嘱是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的执行流程是什么
1、确定立遗嘱人死亡
2、确定遗嘱的真实性
3、确定继承人
4、召集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在他们和见证人前,公开遗嘱
5、收集遗产、编制遗产清册、保管遗产
6、代缴税收、清偿债务,编制债务、费用和报酬清册
7、分割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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