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方可能因另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导致裁决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当事人的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程序的启动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并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即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是否申请启动财产保全程序完全在当事人享有的处分权范围内,是仲裁委员会不能随意进入的空间。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仲裁程序中,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通过仲裁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是否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申请人同时应向人民法院递交下列材料:
(一)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的复印件,仲裁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当事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公民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二)按照上述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要求提供保全财产的线索;
(三)按照上述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要求提供现金、实物或者信誉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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