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为国家大陆地区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领导班子产生依赖民主选举,每三年选举一次,没有终身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性质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性质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建设、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主要任务是:
1、宣传教育和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办理本居住地区有关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
4、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机关维护社会治安,做好于群众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5、向人民政府或者其它派出机关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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