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人取得房地产所有权的条件是:
(1)受让人在转让房地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房地产或动产应当依法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给受让人。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错误的房地产善意有偿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制度。符合特殊取得条件的,受让人将立即依法取得财产所有权。
不动产善意取得包括哪些构成要件
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一)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主要有三种情形:
1、共有的不动产登记在一人名下。
2、因履行无效合同产生的登记错误。
3、因其他原因发生的登记错误。
(二)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
(三)第三人为善意,即不知这是无权处分。须注意:若不动产登记簿上存在异议登记(但15天未起诉的除外)、预告登记、抵押登记,第三人不得主张为善意。
(四)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故:赠与、继承、企业合并不可。
(五)办理了过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全文62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