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款应该怎么赔偿?
时间:2023-08-04 21:50:51 1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无过错情形下的解除,法律为保障劳动者失业后的生活,而规定用人单位仍然负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由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法进行裁减人员的情形,对被裁减的人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很多方面,有过错解除劳动合同,也有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无论哪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雇佣一方都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什么呢。

劳动者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时间需提前吗

三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属劳动者无过错。劳动者无过错,企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根据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工龄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按照《国营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一般给予3个月到1年的医疗期限。在本单位工作满20年以上的,医疗期可以根据不同病情适当延长,对于医疗期满以后,仍然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在现实生活当中,可能有一些用人单位当中的劳动者,他们的工作并不是特别的积极,甚至是不具有这样的一种劳动的能力,所以导致了公司的一个效益非常的差,那么就对于劳动者进行一定的辞退,但是也需要明白的是必须要提前一段时间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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