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缴
(一)办理条件:
《缴存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单位缴存住房确有困难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须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
《缴存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到期需继续缓缴的,单位应当在到期前30日内按照首次申请程序办理续延手续。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二)所需材料:
1、《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
2、书面申请。
3、由具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反映单位上一年度及至申请前一个月持续亏损的会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已在单位公告栏公示7日的会议决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三)办理流程:
单位经办人申报→南城办事处科员受理→业务科科员审核→业务科科长审批
(四)办理地点:
(五)办理方式:
办事处窗口办理。
(六)办理时限:
资料审核无误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七)备注:
1、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到期需继续缓缴的,单位应当在到期前30日内按照首次申请程序办理续延手续;
2、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八)相关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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