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住房缴存基数
(一)办理条件:
1、《缴存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新开户缴存或转入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职工的工资具体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2、《缴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只能调整一次,不符合规定范围的,应当调整至规定范围内。”
3、需调整缴存基数的单位应当汇缴到调整月份的上一个月且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
(二)所需材料:
1、《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
2、《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电子清册(5人以上需提供)。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三)办理流程:
单位经办人申报→银行柜台办结。
(四)办理地点:
(五)办理方式:
银行柜台办理。
(六)办理时限:
资料审核无误,当天办结。
(七)备注:
单位在同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只能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因差错需更正的除外。
(八)相关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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